
各园区管委会,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深化政务公开,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制度》、《回应关切制度》、《政策解读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等5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福建省省政府令第134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55号)等相关要求,为确保福清市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促进福清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在公文认定公开属性前,负责公文制作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文类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其他关联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第四条 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发文稿纸和正式行文版记上方分别设立“公开方式”和“信息公开选项”,认定其公开属性,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其公开属性。
(三)联合发文,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制作者负责认定其公开属性,联合制作者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四)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按照“谁制作、谁认定、谁办理”原则,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公文制作单位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认定把关。其中,以福清市政府或以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在上报代拟稿时由起草单位或牵头起草单位确定其公开属性,未标识公开属性的或标识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未说明理由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单位重新办理。
第七条 福清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回应关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5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福清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明确工作原则
(一)明确回应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政务舆情的回应工作,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
(二)提升回应效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三条 进一步加强平台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
(二)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
(三)着力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
第四条 加强机制建设
(一)健全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密切关注重要政务相关舆情,及时敏锐捕捉外界对政府工作的疑虑、误解,甚至歪曲和谣言,加强分析研判,通过网上发布消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消除谣言。
(二)完善主动发布机制。围绕福清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针对公众关切,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特别是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处置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对发布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三)建立专家解读机制。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后,要及时组织专家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科学解读,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
(四)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建立重大政务舆情会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务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政府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五条 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工作机构建设,设置专门机构的,加强力量配置。
(二)加强业务培训。要建立培训工作常态化机制,经常组织开展面向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政务微博微信相关人员等的专业培训,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相关人员能力。
(三)加强督查指导。加强对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加强工作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平台建设和机制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提高政府透明度,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5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福清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明确解读范围
以福清市人民政府或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以及福清市直各单位起草的重要文件等,均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政府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
第三条 规范解读程序
(一)审查备案。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由起草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进行备案确认,若认定为规范性文件的,市司法局应立即知会秘书科。
(二)政策解读。起草单位在收到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审查意见后,应同步制订政策解读方案,随规范性文件同时报市政府研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
(三)文件拟制。经市领导研究同意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或经市司法局认定为规范性文件的,拟稿人或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在拟制公文时应选择主动公开。同时,应在拟稿备注中注明该文件为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在OA系统上同步标注),并将政策解读文件和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审查意见作为附件一并送审。
(四)文件审核。秘书科将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审查纳入公文审核范围,对于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未附政策解读文件和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审查意见的,秘书科应退回拟稿人补充相关资料后再同步审签。
(五)上网发布。在文件制发7个工作日内,政务与外事服务中心上网公开,并同步在市政府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发布解读文件,解读文件与原文件相互关联。
市司法局、秘书科及政务与外事服务中心建立会商机制,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工作同步、信息畅通。
第四条 着重解读内容
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第五条 创新解读形式
政策解读可通过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以图片、音视频等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六条 丰富解读渠道
解读渠道主要包括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宣传册子等。各级政府网站是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的第一发布平台。
第七条 建立解读队伍
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在做好自行解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培养政策解读的专业人员,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第八条 健全解读机制
各单位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福清市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参照建立重要政策解读机制。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福建省省政府令第134号)等相关要求,结合福清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经行政机关审查,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五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福建省省政府令第134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5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福清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主体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三条 关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五条 重大决策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其决策预案、决策结果及实施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重大决策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二)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三)重大项目规划建设;
(四)涉及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安全生产事故查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劳动防护工作、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与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群众应知的安全生产重大改革举措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
(六)人事任免、干部竞争聘上岗政策等;
(七)颁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八)决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重大决策。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市政府及各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决策草案形成后,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通过政府网站和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公众参与: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参与的。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 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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