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福建省定密工作程序规定》,规范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职能分工负责制。办公室各科室负责就其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提出定密具体意见以及是否公开的意见。其中,是否公开的意见是在定密意见的基础上,就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工作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审查;办公室各科室分管领导负责审核分管科室提出的定密意见以及是否公开的意见;市政务与外事服务中心在各科室、分管领导审查的基础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包括四个环节:
1.办公室各科室提出定密具体意见以及是否公开意见;
2.办公室各科室分管领导把关审核;
3.市政务与外事服务中心最后审查,并填写《福清市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并由办公室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副主任审查确认。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第五条 具体公文拟稿人(第一承办人)和各科室负责人是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第一道关口和第一责任人, 在撰写、审核公文时就要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密、是否可以公开。各科室办理的涉密文件不得在OA系统上运转,必须按照福州市政府办公厅电子公文运转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由打字室专机处理,从源头上防止密级文件泄密。
第六条 以市政府、市府办名义印发的公文,在印发前必须由办公室定密审核人进行定密审查。
第七条 办公室各科室分管领导是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主关口和直接责任人,必须在对公文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的同时,对分管科室提出的定密意见以及是否公开的意见进行审核。
第八条 在审查过程中涉及的不能确定是否是国家秘密、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等事项,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市政务与外事服务中心负责保存《福清市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
第十条 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切实履行保密审查职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职责,造成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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